《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提出七项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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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兴桥资料图 温州网讯上月,《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正式列入温州市人大、温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开启“廊桥保护立法”进程。近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完成该《条例》草案初稿,并在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兴桥资料图

 

  温州网讯 上月,《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正式列入温州市人大、温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开启“廊桥保护立法”进程。近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完成该《条例》草案初稿,并在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透露,廊桥保护拟设七项禁止行为及处罚标准,拟将保护范围从桥体扩展至周边风貌及廊桥营造技艺等。

  《条例》共28条,涉及廊桥保护原则、管理体制、规划编制、分类管理、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等方面的内容。该《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泰顺县人大法制监察司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其在廊桥保护方面具体将有如下四方面的创新

  拟拓展保护范围至非文保单位

  现有古廊桥的保护举措是按照各级文物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保护,保护范围有限。该负责人透露,在该县现有的32座古廊桥中,目前只有19座被列为浙江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含15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座被列为泰顺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保单位有专项资金与专项保护政策,能够得到相对较好的保护;其他未列入的廊桥的保护现状却令人堪忧,保护重视度也明显不足,有的甚至面临被拆毁的危险。”

  针对这种情况,此次《条例》就提出“分类管理”。第一类是按照文物单位进行保护,该类廊桥已经确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这些廊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第二类是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廊桥,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经该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拟公布为文物保护点。而对列入文物保护点的廊桥修缮、利用的,应当经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指导和监督下实施。

  拟提出实体保护与技艺传承并重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泰顺县行政区域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廊桥以及编梁木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传承相关管理活动。

  这说明,其对受立法保护的客体予以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廊桥本身,包括廊桥本体和附属物;二是蕴含在廊桥中的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泰顺县廊桥研究保护中心主任庄通介绍:“这是因为不仅廊桥本体的保护刻不容缓,廊桥技艺的传承如今也已岌岌可危,像目前我市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国家级传承人已全部离世,省级传承人也只有两人,所以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激励传承。”

  因此,该《条例》也具体提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

  拟对桥体周边环境实施保护

  “无论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点的廊桥还是文物登记点的廊桥,目前最大的‘真空带’在于现有的保护规章制度仅是对廊桥文物本体的重视,对文物本体之外的完整文物生态体系和非物质文化体系,却没有相关的整体保护规定。这直接导致廊桥整体的历史文化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例如一些廊桥周边的古民居被拆除改造成了现代民居,这样一来就破坏掉了廊桥周边的和谐景致”,该负责人介绍,为解决这一保护的“真空带”,此次《条例》进行了制度创新,提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廊桥保护单位和保护点的周围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保证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的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其中还具体明确“廊桥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项目涉及廊桥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其外观造型和风格色彩应当与廊桥相协调,注重保护廊桥周边的古道、古村落以及廊桥所依托的山水、地貌、风景、古树名木,不得破坏廊桥周边景观风貌”。

  同时,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些保护举措,《条例》提出“一桥一规划”,即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廊桥,一年内会同廊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廊桥保护管理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而廊桥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廊桥的构成和保护重点,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类制定保护措施。

  拟对七项行为处100元至5万元罚款

  该《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廊桥保护范围内禁止7项行为,包括:拆除、损毁廊桥构件;在廊桥本体及附属物上刻划、涂污、凿孔等;在廊桥本体及附属物上堆放、晾晒杂物、居住或者摆摊经营;在廊桥本体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烧烤、吸烟等使用明火的行为;架设与保护、管理无关的管线的;移动、拆除、污损、破坏廊桥保护标识、界桩的;其他危害廊桥安全的行为。

  其中还对违反上述7项禁止行为的人员,明确了处罚标准及1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处罚幅度,例如拆除、损毁廊桥构件的,由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堆放、晾晒杂物、居住或者摆摊经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等。

  该负责人表示:“民众对廊桥自觉的保护意识还普遍不足,我们在今年对廊桥现状进行大检查时发现,一些市民在廊桥上烧香、刻划等行为时有发生,对廊桥造成了不同程度破坏,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规范。”

  该《条例》计划于今年内完成并出台,由泰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起草,于今年1月启动,经多次调研、座谈并数易其稿。此次为《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第一次公开意见征集,若市民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30日前反馈至泰顺县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77-59292602,电子邮箱:455162290@qq.com。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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