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假宣传被罚86万 温州开发商不服状告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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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区瓯江路的悦江锦园(时代滨江),号称高品质住宅区。开发这个楼盘的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书与产品品鉴会上对自己开发建设的楼盘宣称楼盘绿地覆盖率高,买房赠送面积。 不过,温州市市 ...

位于市区瓯江路的悦江锦园(时代滨江),号称高品质住宅区。开发这个楼盘的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书与产品品鉴会上对自己开发建设的楼盘宣称楼盘绿地覆盖率高,买房赠送面积。

不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开发商此举系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对开发商开出一张行政处罚罚单,罚单金额达86.6万余元。

开发商表示不服,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院。昨天,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一些购房户到法院起诉房开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86.6万元罚单引发的诉讼

2014年1月9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楼盘252名户主的联名举报,称开发商在售楼时发布虚假广告。

收到举报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即着手调查,并于2014年12月6日应开发商要求举行了听证会。

今年6月5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认为开发商在发布“时代滨江”楼盘楼书和产品品鉴会广告,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事实,依法罚款866490元,上缴财政。

开发商表示不服,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院。

部分业主 已选择打民事官司维权

市民曾先生是该楼盘的业主之一。他称自己被房开宣传的“环境优雅、绿化覆盖率达到66.6%,所有绿地及公用设施均为小区专享,系温州顶级豪宅品质住宅区……”的广告所吸引。尤其是看到了诱人的户型图和超大赠送面积宣传,之后他又参加了房开公司组织的产品介绍会,观看了售楼处实景沙盘、听取了房开公司销售人员的详细介绍。

曾先生说,房开公司在各种场合都对他们所宣传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基于此,2013年9月9日,曾先生与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小区一处房产,合同中载明全赠送面积29.57平方米,半赠送面积11.66平方米。此后,曾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

但是合同签订后,同年12月,曾先生了解到,房开公司所称的绿地要开始建安置房,全赠送面积也只是一个结构性空井,自己搭建房屋就属于违章建筑。

曾先生选择到法院起诉本案中的房开公司,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

和曾先生一样,另有19户业主也选择了到法院打民事官司维权。

不过,房开公司律师称,该楼盘业主有些采取打民事官司维权,而大部分的业主已经与房开公司达成和解。

法庭争论焦点

安置房地块标成绿地是否违反规定?

昨天下午,开发商、市场监管局出庭应诉,另有19名业主作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出庭。

经市场监督管局调查,该开发商在楼书中将位于楼盘西南角方向应当是安置房建设用地却用绿色植物标识,与事实不符。 楼书上标注绿色植物覆盖的范围实际是在这个楼盘的规划红线外,也就是说该楼盘西南角方向的安置房地块并不属于楼盘规划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开发商明知安置房在楼盘红线外,当属其他项目范畴,却在楼书中用虚构的绿地作为形象衬托其开发楼盘的周边环境。

业主代表认为开发商将不属于自己的安置房地块,在楼书中用绿色植物标识是“美化”楼盘的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楼盘周边环境,进而误导了消费者。

开发商则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房产楼书制作、周边环境应当如何标识作强制性的要求,在楼书中这样标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赠送面积实际上是否存在?

此前,开发商为了推广宣传自己的楼盘,举行了产品品鉴会。

品鉴会上,开发商以该楼盘的“望江”户型为例,称“建筑面积约137㎡≈171.6㎡,全赠送等于25.19㎡”。其展示的“望江”户型结构图上标示为书房图样(全赠送:12.44㎡)。

经测绘公司出具对应楼盘的平面图反映,开发商声称的“赠送面积”实际上位置是一个U字形镂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房开公司在品鉴会上声称的赠送面积与实际不符。

业主代表表示,全赠送面积实际上只是一个结构性空井,以后要自己搭建成房间才可以使用,但一来搭建行为属于违法,搭建后的空间系违章建筑,依法会被执法部门强制拆除;二来业主如果擅自搭建改造,会影响楼盘的容积率,影响住宅舒适度。

开发商则认为,不能把品鉴会与其他宣传内容割裂,而且不能脱离“标注面积仅供参考”,房开公司在品鉴会上说的“全赠送面积”意在强调相应空间具有技术上的可拓展性,是可以被改造成书房的,并不存在技术上无法改造成书房的情形。既然技术上可操作实现,那么就不存在欺骗一说。

楼书、产品品鉴会是否属于广告?

开发商认为,其发布楼书、组织产品品鉴会活动的行为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广告法》对其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楼书、品鉴会应当属于宣传资料、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范畴,将其定义为“广告”于法无据。既然不是“广告”,更何谈“发布虚假广告”一说。

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根据《广告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他们认为,广告的形式不仅限于电视、期刊、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任何用于介绍商品或推销服务的传播途径,都属于广告的载体。房开公司向消费者发放楼书、举办产品品鉴会,就是通过这种载体,传播、推广自己的楼盘从而达到销售的目的。其印刷、会务等费用,属于广告费用。

业主代表也认为,“广告”的形式有很多种,它的概念已经成为常识,在大众生活中定义已经很明确了,法律无须再加以规定什么是“广告”。

最后,房开公司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表示不服,认为对方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其已充分告知房开公司相关权益,并在听证程序中充分听取其意见,采纳其部分意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认定事实、法律依据、程序方面都于法有据。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该案作出判决。

本文来源:温州商报   责任编辑: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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